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範圍與執行轄區範圍不一致者之管理問題
內文
內政部61.3.25台內營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凡涉及兩個不同行政區部分之都市計畫,應由雙方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審議,該部分都市計畫由雙方同時公布實施,並各就所屬轄區部分分別負責執行及建築管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61.3.25台內營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凡涉及兩個不同行政區部分之都市計畫,應由雙方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審議,該部分都市計畫由雙方同時公布實施,並各就所屬轄區部分分別負責執行及建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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