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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有無妨礙都市計劃,應先洽該管縣市政府予以查勘並出具證明

會議日期 45 年 04 月 25 日

內文

行政院四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四十五內第二一一三號令

一、據該部呈稱:「一、查實施都市計劃注意事項前經呈奉 鈞院核備並經本部於本年二月一日公布及分行各有關機關在案,自應依照切實辦理。二、依照注意事項第十項規定:『軍政機關於都市計劃範圍內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避免妨礙都市計劃之實施,如確因必需無法更改徵收或撥用計劃時應商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兩項有關規定辦理之』,茲為貫徹各地都市計劃之實施並防止軍政機關違章建築起見擬請轉知各軍政機關嗣後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先商由該管市縣政府予以查勘該項土地是否位於都市計劃範圍之內及有無妨礙都市計劃並由縣市政府出具證明書交由申請機關連同徵收計劃一併報憑核辦藉免本部另函查詢輾轉費時。三、呈請鑒核並轉知各級軍政機關遵照辦理」等語。

二、應准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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