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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為應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糧倉

會議日期 65 年 11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65.11.22台內營字第七○一九六○號函為配合現階段糧食增產政策,便利糧食儲存之需要,農會之現有糧倉,如確實不敷糧食儲存而必需在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時,准予在農業區內設置糧倉,但其面積必須為糧儲所必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會購買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農地必須以興建自用糧倉為限。

二、興建糧倉計畫必須經過農糧、建設、地政主管機關核准。

三、糧倉興建計畫經核准後,農會應在興建計畫所訂期限內依法請領建築執照逾期則予撤銷,並不得再行申請。

四、興建之糧倉及土地,不得擅自變更為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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