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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範圍內台電公司之輸配電線路通過有關地區及其興建鐵塔所需徵收土地,如不影響鄰近居住之安全時可視為不妨礙都市計畫

會議日期 68 年 06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68.6.28台內營字第二一七○一號函

一、鐵塔及高壓線路為電力輸送之必要設施,並屬公共設施之一種,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如具有充分之安全設施確不妨礙鄰近居住之安全時,得視為不妨礙都市計畫。

二、今後鐵塔所用之土地,應於擬定、擴大或通盤檢討變更都市計畫時予以納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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