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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區內領有用途為「店舖住宅」使用執照之建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規定

會議日期 65 年 08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65.8.9台內營字第六九六○五六號函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領有用途為「店舖住宅」使用執照之建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符合本部65.6.17台內營字第六八六六五九號函規定方可准許。

附註:內政部65.6.17台內營字第六八六六五九號函如下:

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內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乙案,前經本部邀請 貴部及其他有關單位開會研商規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業經本部以65.5.11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五九七號函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並副知貴部在案;為配合當前糧食增產政策,如強農地使用管制地方政府核發該項營利事業登記,應確實依照該會商結論辦理。又為便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尚請貴部轉知地方工商主管單位於受理申請許可前,須先送會工務或建設主管單位表示意見後再憑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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