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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汽車運輸業營業辦公處所之規定

會議日期 68 年 09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68.9.10台內營字第三五九八五號函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之營業處所除得於商業區內設置外,如其設置並不影響居住之安全、安寧與衛生時,亦可准其於住宅區內設置。前經本部以68.3.14台內營字第七八五九號函復 貴部有案,至於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係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應不得為該業者營業處所之設置。又該業者所附設之停車場仍應符合本部65.10.21台內營字第七○五○七七、67.10.27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四二四號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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