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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合分區使用之工廠,不得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會議日期 68 年 09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68.9.29台內營字第三二一一六號函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前項規定:「都市計畫分區使用核定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或建築物,不得為土地使用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及設備之擴充」,本案申請工廠變更登記,增加動力及設備乙節,與上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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