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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六十六年四月都市計畫研討會

會議日期 66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66.7.9台內營字第七四一二○二號函按煤氣事業係屬公用事業之一種,其供氣區域大多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配合都市建設及經濟發展之需要,請貴府於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設置該項公用事業用地,如已發佈實施之都市計畫範圍內未有公用事業用地之設置,而該事業已購妥適當土地並不妨礙鄰近土地分區使用,並經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且其用地有急需設置之必要時,得依據同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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