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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會議日期 65 年 10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65.10.30台內營字第七○四二六二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旨在避免再公開展覽,影響都市計畫之決定。人民或團體對於已經依 法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如有意見,可向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提出,以供將來辦理通盤檢討該地區都市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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