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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舊有合法房屋申辦營利事業登記,經稅捐單位給予證明者可准予辦理

會議日期 65 年 01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65.1.6台內營字第六六三三八五號函舊有合法房屋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應檢附該地區都市計畫公布日期以前之完納房捐房屋稅證明文件。如該項證明文件年久遺失,經稅捐單位查明廢止給予證明者,可准予辦理。但其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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