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引用之場合

會議日期 68 年 11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68.11.14台內營字第四四○八二號函查都市計畫之個案變更,關係人民權益至深且鉅,本部為避免各級地方政府藉詞濫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及執行偏差,曾於六十六年四月間舉辦之都市計畫研討會予以廣泛討論,作成決議,規定上開條文之引用,應先報請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以昭慎重,並以本部66.8.23台內營字第七四八九九六號函請各級地方政府確實照辦,故為策進都市健全發展,並資適法,上開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引用,仍應請依照上函規定辦理。如確應都市發展需要,而有變更之必要時,可依照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