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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討論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如何認定?請詳予解釋。

會議日期 66 年 04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六十六年四月都市計畫研討會案 由: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如何認定?請詳予解釋。

說 明:地方政府引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之規定變更都市計畫時,應否申請國防或經濟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書,證明某項變更確為配合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

決 議:

一、以往各地零星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時,其法令依據均引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內政部乃以65.3.25台內營字第六七一七一四號函指示不得任意用引用。

二、為審慎起見,在未作具體變更之前,應將詳細情形及具體理由,先報請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核示後,再據以變更,以昭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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