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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民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證明之規定

會議日期 64 年 08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64.8.28台內營字第六五六一八九號函

(一)農民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之證明,應檢具其住所距離十公里範圍內所有耕地之土地清冊,及有無現有農舍之資料,向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核發。

(二)鄉、鎮、縣轄市公所受理前項申請時,應就其轄區範圍內,切實查證,如申請農民之耕地有位於其他鄉鎮、縣轄市公所者,得請各有關鄉、鎮、縣轄市公所查覆。如均無現有農舍時,始可核發。

(三)申請人如有虛偽申報,或經辦人員查證不實者,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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