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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私立學校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須拆遷者或為學校發展須擴大者,基於地方實際需要經會勘同意者,得憑土地使用同意書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標明為「私立○○學校用地」

會議日期 70 年 01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70.1.8台內營字第六三七三八號函各級私立學校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須遷移他處或為學校發展須擴大者,基於地方實際需要,經會勘同意,得憑土地使用同意書,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標明為「私立○○學校用地」,惟應請該管地政機關於受理時查明各筆土地是否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購置,並由學校提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購置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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