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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申請人仍以農舍所有權人為限(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69.12.12台內營字第七一三七二號函查本部65.9.20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對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規定係本部兩度邀集有關機關審慎研議之結論,仍應予維持。惟貴廳如認為有再放寬規定之必要時,請於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時併予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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