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六條釋義
內文
內政部67.6.9台內營字第七九五一四五號函「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係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告原測定樁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複測。如對複測結果仍有異議,應依同辦法第八條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再行複測。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67.6.9台內營字第七九五一四五號函「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係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告原測定樁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複測。如對複測結果仍有異議,應依同辦法第八條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再行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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