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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複測釘完竣後,可免將座標連同辦理公告

會議日期 67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67.7.27台內營字第八○○五七○號函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都市計畫樁測釘完竣後,將樁位樁號標明於都市計畫圖上公告三十天,為「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五條所明定。該條文並無座標應連同辦理公告之規定,自可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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