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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範圍內鋼鐵工廠或其他工廠外遷所遺廠址分區使用之變更

會議日期 67 年 02 月 09 日

內文

行政院經建會67.2.9都(67)字第○二六三號函變更之原則,可參考下列各點辦理:

一、原廠址如係屬都市計畫工業區之一部分,且仍為該都市未來工業發展所需時,仍應保留為工業使用。

二、原廠址為單獨之工業區而毗鄰住宅區或商業區時,可就都市整體發展之需要,考慮變更為住宅或商業使用。

三、大面積之工廠原址如需變更為其他分區使用時,應同時擬訂細部計畫。

四、原廠址如適合作國民住宅社區或其他公共使用者,地方政府可進行洽購,並變更其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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