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區內農漁參半者興建農舍之條件
內文
內政部63.9.13台內營字第五九六八二九號函台中港特定區農業區農漁參半為生者,如其目前確實從事勞力耕作,且具有農業生產設備,必須於農業區內興建自用農舍經營農耕業務者,可視為具有自耕農身分,其申請建造自用農舍,可依照規定核准。至於一般並非依賴農耕維生之專業漁民,目前既非確實從事農業耕作,自不應視為具有自耕農身分,其申請於農業區內興建農舍,不應照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63.9.13台內營字第五九六八二九號函台中港特定區農業區農漁參半為生者,如其目前確實從事勞力耕作,且具有農業生產設備,必須於農業區內興建自用農舍經營農耕業務者,可視為具有自耕農身分,其申請建造自用農舍,可依照規定核准。至於一般並非依賴農耕維生之專業漁民,目前既非確實從事農業耕作,自不應視為具有自耕農身分,其申請於農業區內興建農舍,不應照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農業區內農漁參半者興建農舍之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