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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地地區應分期分區開發,後期開發地區之農田,仍予保留

會議日期 63 年 04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63.4.16台內營字第五八○五四五號函依照行政院62.9.20台六十二經字七九一六號訂頒之「限制建地擴展政策」第一項第四案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除農舍外,仍予依法禁建,建地地區應分期分區開發,後期開發地區之農田,仍予保留」。即都市計畫內之建地地區,應分期分區開發,後期開發地區之農田,仍應作農耕使用,不得准予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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