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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二十二條疑義之解釋

會議日期 63 年 07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63.7.29台內營字第五九六○八三號函關於62.9.6修正都市計畫法公布前已核定公布之都市計畫尚未辦理或正辦理分期分區發展次序,同時都市計畫公布未達兩年,且細部計畫尚未發布,但能確定建築線者,可否准其建築一節,應依照本部63.3.27台內營字第五六九五○八號函第三點之規定辦理。至已經核定公布之都市計畫,如其計畫內容已將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一至七款所規定事項,予以表明,僅其計畫圖比例尺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者,可否視為細部計畫已公布一節,應依照本部63.5.9台內營字第五八六一八六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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