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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劃定更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執行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105.6.20台內營字第1050421147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6月6日府授都新字第10531056200號函。

二、按旨揭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更新地區範圍、基本目標與策略、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等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所詢劃定更新地區與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有無先後順序1節,依上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先劃定更新地區,後續認有必要時再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如擬一併辦理者,亦無不可。至於得否於未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之情形下單獨訂定都市更新計畫1節,查都市更新計畫係作為更新地區範圍內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且更新地區範圍為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之事項之一,如未能指出更新地區範圍,即無法據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

三、又所詢更新地區範圍與都市更新計畫範圍是否應一致?得否多個更新地區併同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或於一更新地區範圍,訂定多個都市更新計畫等節,由於上開規定已賦予主管機關視實務需要判斷之空間,以保有執行彈性,故仍請視實務狀況,自行核處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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