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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倉儲區之既存老舊建物,是否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重建1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0.05.05營署更字第1100031790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04月28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00021034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明定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又查 本部108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 釋,係為避免本條例與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產生政策排擠,並重申杜絕違規工業住宅政策方向,使本條例正確適用,故規定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另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形,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分別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綜上,旨揭都市計畫倉儲區之既存老舊建物得否適用本條例申請重建1事,仍應由貴府依其使用分區劃定目的及管制規定,本於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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