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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補助金額上限適用1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8.10.29內授營更字第1080818394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10月16日新北府工使字第1081938680號函。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本部於106年8月1日發布施行「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補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上限為每棟6千元至8千元。復為鼓勵民眾申請耐震評估,於108年6月13日修正發布前開辦法第3條,提高有關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補助額度上限至每棟1萬2千元至1萬5千元。

三、查貴府依本條例第4條第1項訂定「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新北市補助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於完成評估後,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另於108年10月2日參依108年6月13日本辦法之修正完成修正新北市補助辦法第4條提高補助額度。是以,民眾於108年6月13日前辦理評估,並於108年10月2日後依貴府修正之新北市補助辦法申請提高補助上限,尚無不可。惟申請檢具之評估報告書或發票開立等事宜,因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及新北市補助辦法規定,請貴府本於權責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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