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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已核准危老重建計畫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如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經核准之容積獎勵是否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1事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0.07.27營署更字第1101135709號函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0年6月21日府建都字第1100100353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7條規定,係規範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一定期限內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以確保重建計畫據以執行。

三、上開重建計畫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第4款規定,應載明「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建請貴府釐清來函所述案件其建造執照申請內容與核准重建計畫所載內容是否相符,並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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