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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先行拆除相關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8.07.19營署更字第1080053236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7月3日中市都更字第1080112806號函。

二、查 本部106年10月20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5373號函 示,「重建計畫核准後未領得建造執照且未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限者,倘其變更內容含括變更獎勵項目或重建計畫範圍等涉及建築師簽證及原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時,應依申請變更當時之建築相關法令予以重新檢討,其餘變更事項者,請依權責逕予認定酌處」,故貴府函詢重建計畫核准後因涉及重建範圍變更,得否申請重建計畫變更1事,請依上開函示本於權責辦理。

三、另查「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建築物除依第1款規定得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外,依第2款及第3款重建時建築執照之申請仍應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程序辦理」 本署108年5月9日營署更字第1081081492號函 已明釋。故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其建築執照(含拆除執照)之申請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貴府函詢案例因涉建築管理規定及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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