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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林口特定區計畫之「華亞園區(工五工業區)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東側23公頃段擴編)案」,其範圍內保護區是否得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申請開發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102.9.13內授營鎮字第1020809834號函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復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準此,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符合上開規定,自有上開新市鎮開發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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