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地震受災地區,如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是否適用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5.2台內營字第0910006309號函按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其適用範圍係指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受創之地區;另依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準用該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案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地震受災地區,非屬上開條例規定之適用及準用範圍。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地震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