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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本條例)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1.12.30營署更字第1110103105號函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1年12月21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197566號函。

二、查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建築物認定,請依 本部107年6月12日以內授營更字第1070032897號函 釋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認定;另按本條例第3條規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或改善不具效益之合法建築物,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經起造人申請重建計畫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尚無規範重建計畫範圍應與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範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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