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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淡海新市鎮商業區、住宅區可否從事按摩行為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100.9.14內授營鎮字第1000176923號函按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各種使用分區容許使用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組別或項目,係以正面列舉方式表明,未經列舉之使用項目或組別即不得於各該使用分區使用;準此,按摩業如非屬住宅區及商業區正面列舉之使用項目或組別,應不得容許於前開使用分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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