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執行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106.8.8台內營字第1060811969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7月26日府都更字第1060108220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該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之許可,係指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成果備查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都市更新法規有所變更,其新舊法規之適用,依該法第18條規定辦理,本部98年5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80085075號函( 附件1 )業有明釋;又前開「據以准許之都市更新法規」,本部100年6月2日內授營更字第1000804611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一亦重申,適用範圍係以都市更新法規為限( 附件2 )。

三、另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1條之1規定,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其立法意旨係因都市更新事業申辦過程冗長,避免申請過程相關法規有所變動,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重新變更,將影響都市更新案辦理時程;至於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範疇,前開本部100年6月2日函送會議結論二及本部100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028號函( 附件3 )均有明示,係指申請建築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土保持、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

四、有關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土保持、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至本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期限屆滿前縱有所變更,其法規之適用,仍應依本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避免申請過程相關法規有所變動致影響都市更新案辦理時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