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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順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開發「林口特定地區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產業專用區)」申請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下稱本獎勵辦法)」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7.8.29台內營字第1070814464號函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7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700571520號函辦理(詳附件),並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7年7月23日府經招字第1070182113號及107年7月25日府經招字第1070185447號等2函副本。

二、旨揭疑義前經本部營建署於107年2月13日召開「研商新市鎮開發案適用『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相關疑義」會議獲致結論,並彙整財政部前開號函示意見說明如下:

(一)申請公司所送投資計畫是否為本獎勵辦法第3條所稱之「投資建設計畫書」,係屬執行事項,應由各該新市鎮當地主管機關就申請及審查之法規依據,及投資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獎勵辦法第3條第2項各款事項,本諸職權依法認定;如為本獎勵辦法第3條所稱之「投資建設計畫書」,始得依本獎勵辦法申請獎勵,並可依本獎勵辦法第5條於預定完成日期前向貴府申請變更投資建設計畫書內容。

(二)投資建設行為與申請獎勵分屬二事並未有主、從之關係,不應因申請獎勵之投資建設計畫書尚未核定,而不得從事開工等建設行為。此外,倘申請公司於預定開工日前擬具投資建設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雖未於該計畫預定開工日前核定,公司即依計畫預定期程開工,嗣後該投資建設計畫始經主管機關核定,仍得依本獎勵辦法給予獎勵及協助;惟本案是否屬上開情形,仍請貴府查明實情本權責核處。

(三)至於本獎勵辦法已有明文之申請獎勵及審查之規定,如第11條「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於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購置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仍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四)另有關投資抵減率部分,本部將參酌財政部前揭函,另案邀請財政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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