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涉有修建、改建或整建等行為,得否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認定合法建築物免依建築法第28條辦理疑義1事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9.07.28營署更字第1091150011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6月24日新北工使字第109118894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6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另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認定, 本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 及 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 (諒達)已有明釋。

三、查本條例並無另發給合法建築物證明之規定,次查貴府已訂有「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爰有關貴局函詢合法建築物認定疑義,因涉個案事實,請貴局依建築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局函詢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