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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更新案依權利變換成果辦理囑託登記完畢後,得否對未繳納差額價金之所有權人再行辦理註記登記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100.5.2台內營字第1000802792號函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6項明定未繳納差額價金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不在此限。為確保其執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6條並規定,差額價金未繳納者,實施者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時,應請登記機關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字樣。本案雖已完成囑託登記,惟因實施者於列冊時,漏列上開未繳納差額價金應加註事項,致未能併同權利變更登記辦理註記,為確保差額價金之繳納及保障善意第三者之權益,避免造成私權爭執,經貴府審核確有未繳納差額價金之情事而漏未註記者,自仍可依上開規定程序,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補辦註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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