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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容積獎勵適用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0.03.16營署更字第1101044583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2月25日府商都字第1100037361號函。

二、按 本署110年1月29日營署都更字第1101010707號函 示,按本條例第5條規定,係規範經起造人申請重建計畫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爰申請建築執照之範圍,應與重建計畫範圍相同。另按本條例第6條第6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並於本部109年5月6日公布施行修正本條例規定時,已參酌各界建議刪除第3條合併鄰地面積限制並維持第6條第6項規定,是為符合公平原則,申請本條例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三、綜上,有關合併大於危老建築基地之鄰地可依本條例第3條納入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惟貴府所提以危老基地合併同等大小之鄰地後擬具危老重建計畫申請核准,並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將其餘鄰地納為一宗建築基地1節,仍請依前開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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