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為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申請展延禁止「土地及建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92.3.17台內營字第0920085072號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與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準此,依上開條文規定公告禁止之期限如未達二年,固得延長至二年,但應於原訂禁止期限尚未屆滿前為之,如原訂禁止期限已屆滿,即不得再行延長;另經核定發布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如有變更,其經變更之權利變換計畫於依法定程序再行發布實施後,擬再行辦理上開事項之禁止,雖符上開條文規定,惟因其禁止事項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應請衡酌實情審慎為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貴府函為實施權利變換地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