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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更新案涉及本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一樓設置陽台之適用疑義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99.8.3台內營字第0990806109號函旨揭函示經本部98年12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80811949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在案。惟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業明定略以,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日起二年內為之,逾期者,以申請建造執照日為建築法規適用基準日。是以,都市更新案得否於一樓設置陽台,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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