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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遵行形式及實質要件依據1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 106.06.14內授營更字第1060808945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6月2日府都更字第1060077402號函。

二、本條例第3條明定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合法建築物。是以,如該合法建築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定者,其遵行形式及實質要件依據當從其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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