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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相關容積獎勵計算疑義1事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11.02營署更字第1071318863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7年8月22日中市都更字第1070144797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又 本署107年10月2日營署更字第1071289946號函 已釋示(略摘),「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規定...,並未限定重建前如有數宗建築基地,其建築容積應予合併。是以,重建計畫之獎勵後建築容積,自得以各該建築基地擇優計算後加總」。貴局前揭函附件所載案例,因涉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計算及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依上開法令及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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