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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司法大樓外牆安全檢測補強工程」1案,未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辦理驗收,就相關程序是否有效等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4.10營署中建字第1070022165號函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3月22日基檢宏總字第10709000350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1條規定:「(第1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第2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窺其立法意旨,第1項明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於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之義務及辦理之工作;又對未依規定辦理者,於第2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合先敘明。

三、貴署函詢辦理工程驗收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然設計監造工程師在場協助說明時是否可繼續驗收1節,如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在現場說明,且未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仍請依本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如有違反營造業法前開條文者,則依同法第61條、62條規定裁處。

四、另本案工程若准予驗收,其程序是否有效1節,依營造業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故本案程序是否有效另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仍請逕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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