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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3.5.13營授辦城字第1030029100號函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略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其修法意旨說明室內設置釣蝦(魚)場,為維護住宅區之安全及安寧及衛生仍須予以管制,修正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得於住宅區設置,並僅得設置於建築物第一層,上開條文「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之規定,僅指「室內釣蝦(魚)場」不包括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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