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法第 3 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之請為強制執行,決無僅由債務人指定應以何種財產充償之理。」「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最高法院 19 年抗字第 813 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 1581 號解釋意旨參照)。另依異議人檢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6 年度存字第○○號提存通知書記載,該筆新臺幣(下同)21 萬 9,003 元提存金之受取人應為被繼承人王○善之繼承人王葉○芬等 5 人,該筆提存金尚非異議人:○○○所有;又依中正大學郵局 95 年 8 月 15 日之書函查復,系爭扣押命令已足額扣押,且異議人:○○○ 95 年 8 月 15 日可用結存尚有 25 萬餘元。綜上,行政執行處就異議人對於中正大學郵局之存款債權在 1,021 元範圍內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揆諸前揭規定、判例、解釋意旨,尚無不合。

異議人主張行政執行處應就異議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尚未提取之提存物扣取應納款項云云,難認可採。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94.06.2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95.01.06)

要旨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法第 3 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之請為強制執行,決無僅由債務人指定應以何種財產充償之理。」「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最高法院 19 年抗字第 813 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 1581 號解釋意旨參照)。另依異議人檢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6 年度存字第○○號提存通知書記載,該筆新臺幣(下同)21 萬 9,003 元提存金之受取人應為被繼承人王○善之繼承人王葉○芬等 5 人,該筆提存金尚非異議人:○○○所有;又依中正大學郵局 95 年 8 月 15 日之書函查復,系爭扣押命令已足額扣押,且異議人:○○○ 95 年 8 月 15 日可用結存尚有 25 萬餘元。綜上,行政執行處就異議人對於中正大學郵局之存款債權在 1,021 元範圍內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揆諸前揭規定、判例、解釋意旨,尚無不合。

異議人主張行政執行處應就異議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尚未提取之提存物扣取應納款項云云,難認可採。

內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5 年度署聲議字第 527 號異議人:○○○ 王○洪上列異議人因滯納地價稅,對本署臺北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地稅執字第 88938 號行政執行事件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9 日北執廉 95 年地稅執字第 00088938 號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事 實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署臺北行政執行處(下稱臺北處)於中華民國(下同)95 年7 月 25 日通知異議人應繳納新臺幣(下同)1,191 元。異議人於 95 年 7 月 29日依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向臺北處提出申請,請該處就異議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存所尚未提取之提存物 4 萬 3,800 元扣取應納款項。今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對臺北處 95 年 8 月 9 日北執廉 95 年地稅執字第 00088938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希望就異議人於臺北地院提存所持有之提存物扣取應納款項,異議人願意負擔因此執行所發生之必要費用,請一併扣取云云。

理 由

一、緣本件移送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以異議人:○○○ 94 年度地價稅為由,於 95 年間移送臺北處執行,移送書所載金額為 1,021 元(滯納利息、執行費用等另計)。嗣臺北處於 95 年 8 月 9 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就異議人對於中正大學郵局之存款債權在 1,021 元範圍內予以扣押,經該局以 95 年 8月 15 日書函查復已足額扣押。異議人:○○○,於 95 年 8 月 21 日(臺北處收文日)以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事由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合先敘明。

二、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法第 3 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之請為強制執行,決無僅由債務人指定應以何種財產充償之理。」「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最高法院 19 年抗字第 813 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 1581號解釋意旨參照)。另依異議人檢附之臺北地院 86 年度存字第 2715 號提存通知書記載,該筆 21 萬 9,003 元提存金之受取人應為被繼承人王○善之繼承人王葉○芬等 5 人,該筆提存金尚非異議人:○○○;又依中正大學郵局 95 年8 月 15 日之書函查復,系爭扣押命令已足額扣押,且異議人:○○○ 95 年 8 月15 日可用結存尚有 25 萬餘元,此有前揭提存書及中正大學郵局書函附臺北處執行卷可稽。綜上,臺北處就異議人對於中正大學郵局之存款債權在 1,021 元範圍內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揆諸前揭規定、判例、解釋意旨,尚無不合。異議人:○○○ 95 年 7 月 29 日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向臺北處申請就其於臺北地院提存所尚未領取之提存物 4 萬 3,800 元扣取應納款項,今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希望就異議人:○○○院提存所持有之提存物扣取應納款項云云,難認可採。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5 日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署長 林○○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