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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 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3 條 (94.06.2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95.01.06)

要旨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所於 95 年 8 月 11 日召開「汽車燃料使用費移送強制執行作業,有關公路監理電腦軟體規劃設計開發案」推動小組第 5 次會議,會議結論(一)4 建議本署研議是否可取消加蓋關防或印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所 95 年 8 月 18 日嘉監稅字第 0951000453 號函辦理。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一 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二 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三 僅蓋用機關印信。」準此,機關之公文有蓋用印信,並由首長署名蓋章、僅署名蓋章、或僅蓋用機關印信等不同方式。復按,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移送書。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復規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本署即依上述規定,製作移送書之格式,並將該「格式」及「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上傳至本署網站,供移送機關使用。而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雖為表格式,惟即為移送之公文,各移送機關毋須另附公文,以精簡作業流程。」、說明三:「『發文日期及字號』欄:各機關可依作業現況及效率考量,於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內,凡足以清晰表明發文日期、字號之各種形式,均可接受。」是以,依本署所定之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移送書為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且毋須另附公文,則為求移送執行程序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至旨揭會議結論認蓋用印信增加印刷成本及對推動電腦化產生障礙等疑義,因目前大多數移送機關均於移送書蓋用印信,實務上亦無反應有窒礙難行之處,且既已簡化以移送書即為移送公文,則要求蓋用印信應不致造成作業上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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