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 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新增重光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三、新增長慎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四、原「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更名為「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2 年 3 月 13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20502642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20509459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