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認定外國人口語表 達能力語文能力資格附表,達 5 項以上,外國人始符合國(閩南)語文 能力資格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認定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語文能力資格附表,達 5 項以上,外國人始符合國(閩南)語文能力資格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認定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語文能力資格附表,達 5 項以上,外國人始符合國(閩南)語文能力資格
主旨
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之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資格,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7 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62 條附表 13 。
公告事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依本標準第 62 條附表 13 採自評認定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應依附表「口語表達自評列項」達 5 項以上,外國人始符合國(閩南)語文能力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