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被保險人依規定自 111 年 4 月 8 日起進行 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要旨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被保險人依規定自 111 年 4 月 8 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要旨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被保險人依規定自 111 年 4 月 8 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得否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疑義查依衛生福利部 110 年 7 月 5 日衛部醫字第 1101664372 號函略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屬第 5 類傳染病,其確診者之收治處所以醫院為原則。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強化輕重症分流,於本(111) 年 4 月 8 日公布「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規定確診個案符合一定條件者,調整為居家照護,並給予相關醫療照護措施。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旨揭確診之被保險人依規定自本年 4 月 8 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