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等 各種情形,工資給付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等各種情形,工資給付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等各種情形,工資給付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旨
有關近日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工資給付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5 月 11 日(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釋(如附件),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二、有關近日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補足未提供勞務之時數。惟若雇主於停電後仍要求勞工於工作場所待命,以便恢復供電後可立即復工,因勞工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屬工作時間,不可扣薪。
三、事業單位如未受停電影響,仍正常營運,勞工繼續提供勞務者,工資當依原約定給付。
四、如有接獲勞工申訴雇主以停電為由逕自扣發工資之情事,請輔導事業單位依前開規定辦理。事業單位經查確有未依法給付工資之情事時,除應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罰外,併請依同法第27 條暨第 80 條之 1 規定,限期雇主補付工資並改善之,屆期未改善(補付工資)者,應按次處罰,並再責令其改善,以確保勞工工資權益。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