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 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更新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到宅專業評估之居整計畫診所名單。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2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022447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3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2409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