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1 年度上半年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 補助案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本次受理申請案 之執行期間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要旨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1 年度上半年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案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本次受理申請案之執行期間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要旨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1 年度上半年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案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本次受理申請案之執行期間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主旨
公告受理 111 年度上半年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案申請。
依 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
二、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本次受理申請案之執行期間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理申請機關:本署。
四、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及實施計畫書後送達本署,或以掛號郵寄本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類別:
(一)職業災害預防類:
1.職業災害之研究。
2.職業疾病之防治。
3.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4.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5.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
6.勞工安全衛生之宣導。
7.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有關之事項。
(二)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類:
1.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2.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3.職務再設計。
4.職業輔導評量。
5.職業訓練。
6.就業服務。
7.職業重建之研究。
8.其他與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六、申請資格:符合「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七、申請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分預防類、重建類)。
(二)實施計畫書(教育訓練及宣導類格式及應包含之項目如附表 1 至附表 4,其餘類別格式如附表 5)。
(三)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四)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照影本。
(五)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點、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以上書件請依序裝訂後,備齊一式 5 份及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向本署提出申請。但屬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者,免附光碟。
八、職業災害預防補助案之計畫內容符合勞動部 111 年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之公告事項者,優先補助。
九、各計畫類別審查評分項目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類:
1.教育訓練及宣導案:(1) 計畫內容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2) 課程配當及講師合理性;(3) 宣導區域、會員人數及場次合理性;(4) 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5) 計畫之價值與意義;(6) 申請單位過去辦理之績效。
2.教育訓練及宣導以外案件:(1) 計畫內容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之符合性;(2) 主持人之專長是否勝任本計畫;(3) 計畫書撰寫是否具體詳盡;(4)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效益性;(5) 績效評估方法正確性;(6)本計畫執行成果之實用性。
(二)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類:
1.研究案:(1) 主持人之專長;(2) 計畫內容需求性及創新性;(3) 研究方法及內容;(4) 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效益性;(5) 預期績效評估及運用可行性。
2.研究以外案件:(1) 團隊執行能力及經驗妥當性;(2) 專業人員與服務對象配置適當性;(3) 服務措施設計完整性及可行性;(4) 計畫書及過去辦理服務對象與來源合理性;(5) 過去辦理之績效;(6) 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效益性;(7) 預期績效評估。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