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 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原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及其汀洲院區更名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二、原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更名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三、原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更名為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四、原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中清分院更名為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五、原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屏東民眾診療服務處更名為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0 年 9 月 13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4426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2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022447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